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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与叶大鸣、廖发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叶大鸣,廖发坤,赖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住所地龙南县金水大道34号,组织机构代码:16056370-X。负责人宋锋,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早明,系该支行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系该支行客户部副经理。被告叶大鸣,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龙南县杨村镇垇下村河贤小组24号。被告廖发坤,女,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赖爱民,男,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经查,被告叶大鸣已死亡,并于2014年9月25日被注销户口。本院认为,被告叶大鸣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其作为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明圣人民陪审员 :赖旺群人民陪审员 :廖承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赖伟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