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2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陆国华与周莉、陆辉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国华,周莉,陆辉,周华封,林先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2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国华,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周莉,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陆辉,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周华封,男,193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林先翠,女,194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作出的(2015)闵执字第216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莉所有的坐落于本市长宁区联建新村XXX号XXX室的房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经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莉所有的坐落于本市长宁区联建新村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江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