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殷方燕与童露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方燕,童露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531号原告:殷方燕。被告:童露茜。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方燕与被告童露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方燕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方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方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殷方燕负担。审判员 许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新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