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余跃与丁希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跃,丁希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644号申请执行人:余跃,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丁希武,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余跃与丁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希武的银行存款1546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