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叶祥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方继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祥明,方继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祥明。委托代理人沈艳红,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继勤。委托代理人韩蓓芳,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负责人高汉忠。上诉人叶祥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叶祥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艳红、被上诉人方继勤的委托代理人韩蓓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方继勤自愿达成案外和解协议,故上诉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叶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祥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叶祥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俊代理审判员 熊 燕代理审判员 周 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曹艳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