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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邵全发与沈阳前进五金工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全发,沈阳前进五金工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025号原告:邵全发,男,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明先,辽宁夏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前进五金工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1777189-6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全发与被告沈阳前进五金工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全发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邵全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