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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4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许再龙与被告野力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再龙,野力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4919号原告许再龙,男,汉族,1978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黄银银、王虹君,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野力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少雄,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许再龙与被告野力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银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生产需要于2015年间向原告开办的再辉龙皮革行(未办理工商登记)购买皮革,双方于2015年5月5日对账,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88045元并出具对账单一份交由原告收执。结欠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88045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至还款之日止)。被告野力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及青阳街道陈村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企业登记信息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3.对账单一份,以证明被告于2015年5月5日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88045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野力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具有证明效力,依法予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皮革,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88045元未清偿。原告催讨未果,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故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经原告起诉催讨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野力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许再龙货款188045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1元,减半收取2030.5元,由被告野力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艺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汝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