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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乔美丽与李文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美丽,李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400号原告:乔美丽,女,汉族,无职业。被告:李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美丽诉被告李文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美丽负担。审判员 金 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妍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