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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程程与李亚娜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程程,李亚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王程程,男,1993年5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亚娜,女,1992年10月5日生,汉族。关于王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57000元,承担诉讼费613元),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始终未得到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1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睿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