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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1900号原告范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惟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