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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河北陶粒砂支撑剂有限公司、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陶粒砂支撑剂有限公司,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河北陶粒砂支撑剂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区环山公路8号,机构代码:57130424-3。法定代表人:张元文,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机构代码:5043663-4。法定代表人:赵庆朝,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因返还风险金发生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在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70万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有关的合同、票据和相应的担保,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在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3×××79、23×××83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彦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