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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某元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元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星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元。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星检公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元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廖先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24日,郑定新在香港购买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从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被桂林市海关驻机场办事处旅检一科扣留。2008年1月28日,桂林海关对郑定新作出没收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并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扣押的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一直存放于旅检一、二科共用的仓库。2014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某元在桂林海关驻机场办事处旅检现场值班期间,趁进入旅检一、二科共用的仓库内存放无人认领的遗留物之机,私自将仓库内存放的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拿出仓库占为己有。经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与该厂同类产品相符;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价值人民币31200元。2014年8月28日,在桂林海关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元在桂林海关有关领导找其询问时主动承认私自从仓库拿出HennessyXO(轩尼诗XO)酒的事实。8月30日,朱某元将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全部退还桂林海关。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提取的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等物证;扣留凭单、代保管物品凭单等书证;检验报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唐某、李某甲、黄某、赵某、李某乙证言;被告人朱某元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桂林海关暂扣的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占为己有,价值人民币31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元在办案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4日,郑定新在香港购买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从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16瓶(其中1500ml装8瓶,1000ml装8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被桂林海关驻机场办事处旅检一科扣留。2008年1月28日,桂林海关对郑定新作出没收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并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没收的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一直存放于旅检一、二科共用的仓库。2014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某元在桂林海关驻机场办事处旅检现场值班期间,趁进入旅检一、二科共用的仓库内存放无人认领的遗留物之机,私自将仓库内存放的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拿出仓库占为己有。经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与该厂同类产品相符(鉴定工作完成后,因物流部门不接收液体物品的邮寄业务,该检测中心故将16瓶酒的空瓶寄回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价值人民币31200元。2014年8月28日,在桂林海关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元在桂林海关有关领导找其询问时主动承认私自从仓库拿出HennessyXO(轩尼诗XO)酒的事实。8月30日,朱某元将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全部退还桂林海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空瓶),证实:本案涉案物品为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其中1500ml装8瓶,1000ml装8瓶。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元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已达到贪污罪刑事责任年龄。2、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2006年1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朱某元系桂林海关驻机场办事处旅检二科主任科员;2013年4月至2014年立案前,被告人朱某元系桂林海关驻机场办事处旅检一科主任科员。3、桂林海关旅检科工作职责,证实:桂林海关旅检科职责包括对航空口岸进出境旅客的行李物品监管验放等,其中查验岗位依法行使检查权,负责查验旅客行李物品,及时向带班科长报告可疑情况等。4、旅检一科入境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证实:桂林海关驻机场办事处旅检一科的查验岗位职责为:1、查阅旅客有效证件,2、识别X光机图像,3、必要时进行人身检查,向科长报告。工作程序为:1、佩戴手套,2、查阅旅客证件3、利用X光机检查、开箱检查,4、发现可疑物品立即对嫌疑人采取监控。5、桂林海关旅检现场对暂扣、代保管物品的管理办法(暂行),证实:桂林海关机场办事处的暂扣、代保管以及收取保证金待处理的物品(简称:待处理物品)一律存放在公用仓库内保管并要有凭据联或其他明显标识。公用仓库钥匙由一、二科各两人分别保管,双人作业,人员要相对固定等。6、桂林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证实:2007年11月24日,桂林海关决定对郑定新涉嫌走私的16瓶轩尼斯酒代保管并开具代保管物品凭单。7、桂林海关扣留凭单及照片,证实:2007年11月27日,桂林海关关员李某甲等2人在两江国际机场国际到达厅海关监管区内对郑定新的16瓶HennessyXO酒予以扣留。8、桂林海关桂关缉罚字(200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8年1月28日,经桂林海关决定对郑定新作出“没收在扣的16瓶轩尼斯酒XO并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9、桂林海关缉私分局情况说明,证实:桂林海关于2007年11月27日扣押的涉案洋酒(HennessyXO)16瓶未随案移交我局。10、桂林海关对郑定新的查问笔录,证实:2007年11月24日,郑定新从深圳罗湖出境去香港,在香港机场的免税店以每瓶530港币价格买了16瓶轩尼斯XO酒,每瓶1000毫升,在入境时因没有申报任何物品被桂林海关查扣。11、收据,证实: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朱某元向桂林海关人政监审科退回轩尼诗XO酒16瓶,其中8瓶1500ml,8瓶1000ml。12、桂林海关关于移交、通报我关主任科员朱某元涉嫌贪污查扣洋酒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案情的函,证实:2014年7月31日,桂林海关发现原查扣的16瓶轩尼诗XO洋酒(1500ml装8瓶、1000ml装8瓶)不在机办处旅检现场仓库铁皮柜中。发现上述问题后,桂林海关党组高度重视,迅即由监察部门成立调查组立案开展调查。经查,2014年2月某日,朱某元在机办处旅检现场当班,利用到仓库存放其它印刷品的机会,窃取了该16瓶洋酒。桂林海关认为朱某元的行为属贪污,故将该线索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移交、通报。2014年12月8日桂林海关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递交该函。13、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2014年12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2月18日,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该中心对本案所涉16瓶轩尼诗XO酒进行真伪鉴定。按照鉴定工作流程及相关标准要求,该中心在实验室对抽取的样品从外包装和酒液分别按照检验程序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完成后,每瓶样品内仅剩余少量液体酒,因物流部门不接收液体物品(特别是含酒精液体)的邮寄业务,现只能将该批委托样品的空瓶寄送回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桂林海关旅检二科副科长),证实:①旅检科的工作职责是对进出境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现场监管;②对于查扣的违禁物品属一般违规旅客不愿意补缴税款实行暂扣并将暂扣物品放到仓库,如果是走私物品就移交给缉私警察处理;③旅检科仓库门的钥匙是由科长和小组负责人保管,主要就是存放暂扣物品的,进、出仓库要求必须是双人作业;④2007年3月李某甲到旅检科后暂扣的洋酒只有一批16瓶的轩尼诗XO酒,是李某甲、黄某、杨业在场时从郑定新的行李箱内的连同行李箱一并查扣了,并现场填写了扣留凭单;⑤这16瓶酒李某甲没有全部看过容量,只从箱子里拿出了其中五、六瓶打开包装仔细看了一下,都是1000ml的,李某甲感觉行李箱内剩余的其他看过的五、六瓶是一样的,就没有在拆开箱里的其他酒再仔细看容量,郑定新也当场签字确认;⑥后来把这批酒移交给缉私局,但后来又放回旅检科仓库,之后就一直放在仓库。后来李某甲进仓库的时候还看见过那批酒放在唐某科长的铁皮柜里,那个柜子门坏了锁不上,从外面可以看到酒;⑦几个月前听讲唐科长管的那批洋酒不见了,过几天,桂林海关驻机场办事处就召开全处大会,在会上讲谁拿了酒就自己退出来,但后来是否有人退出来不知道;⑧为倒班方便二科又分了二个组,科长带一个组,李某甲带另一个组。2、证人黄某的证言(桂林海关关员),证实:①旅检科负责出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检查;旅检科仓库钥匙一般都是由科长统一保管,科长如果不在就由副科长或带班组长保管,一般情况普通关员是拿不到钥匙的,但进出仓库必须是双人作业;②旅检科仓库也保管过几次三五瓶的洋酒,但之后都被旅客领走了;③黄某在旅检科工作期间经手查扣的洋酒印象中只有2007年年底一次,是黄某和李某甲值班,查获一名男性旅客从搭乘香港航班到达后行李箱内有16瓶洋酒,拆开了其中两三瓶的包装看了后问那名旅客是否一样,那名旅客回答是一样,也有可能当时那名旅客为了少缴关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大体看这些酒的包装和形状跟拆开仔细查看过的那几瓶酒都差不多,黄某就没有再拆开其余酒瓶的包装来看,就开具了暂扣清单,将这名旅客移交缉私局处理了;④这批洋酒连同行李箱就由黄某和李某甲一起放在旅检科的仓库,并把一联查扣清单贴在行李箱上,之后可能是由于鉴定的问题这批洋酒就一直放在旅检科仓库了;⑤印象中当时这批酒比较重,就一直连同行李箱放在货架的最下层,直到黄某2012年走都一直放在那里。3、证人赵某的证言(桂林海关旅检二科科长),证实:①旅检一、二科是轮流上班,二个科的职责一致,都是负责对旅客进境检查;②二科分了二个组,赵某和副科长各带一个组,朱某元就在赵某带的组里,他具体负责入境旅客行李,如要把暂扣物品放到旅检科的仓库,朱某元就会叫赵某打开仓库门或问赵某要仓库钥匙;③仓库主要是存放暂扣物品及旅客遗忘的物品,只有唐某、赵某及二科的一个组长3个人有钥匙,其他人要放物品进仓库就要经过3个人,也有把钥匙给其他同事由他们自己去放的情况;④仓库有三个保险柜用以保管各自查扣的物品,每个科长负责保管一个保险柜的钥匙,进、出仓库要求是必须双人作业;⑤一科的保险柜门是坏的,是一直开着的关不上,赵某见过一科的保险柜里有查扣的洋酒和白酒,洋酒是XO系列的,具体什么酒不清楚,2013年6月赵某到二科工作后就没有查扣过任何洋酒,保险柜从交接时里面都一直未存放过洋酒;⑥朱某元找过赵某几次开仓库门,有一次时间比较长是2014年年初有一天的下午傍晚,朱某元说查扣一批印刷品要放到仓库,赵某帮他开门后到旁边的一个办公室去,过一会朱某元才让赵某去锁门;⑦2014年7月,唐某发现一科查扣存放在仓库的酒不见了,仓库门是完好的,就觉得是自己内部人做的,就召集大家说谁拿了酒就自己承认,后来一直没人出来承认,就将情况上报海关领导;⑧2014年8月28日上午,按照陈波扬副关长的指示,李峰、赵某、唐某、罗宵一起进入机场办事处仓库查验存放的货物,没有发现之前丢失的那批洋酒,当晚19时,赵某接到陈波扬副关长电话让其赶到海关办公室问赵某洋酒丢失的事并说要找旅检科的人谈话查问洋酒的事,猜测朱某元拿这批酒的可能性比较大,让赵某打电话给朱某元让他到陈波扬副关长办公室。朱某元到后,陈副关长单独和朱某元谈,过了十几分钟,陈波扬副关长就说朱某元承认洋酒是其拿的。晚上22点,胡关长说朱某元暂时不在旅检现场上班,这批酒要退回海关人政监审科。之后,张宜华、李峰就找朱某元谈话;⑨8月28日晚上陈波扬找朱某元谈话之前桂林海关没有掌握是谁拿了那批洋酒,只是猜测朱某元拿了那批洋酒的可能性比较大。4、证人唐某的证言(桂林海关旅检一科科长),证实:①旅检科一科、二科的职责是一致的,是对进出境旅客的行李物品进行监管;②朱某元的编制在旅检一科,但是抽调加入二科,二科又分了二个组;③唐某2011年1月到旅检科工作至今,旅检一科就没有查扣过任何酒类物品;④旅检科的仓库主要存放暂扣的物品及进出境旅客遗忘的物品;⑤只有唐某、赵某及二科的一个组长3个人有进仓库门的钥匙,进仓库门后有三个保险柜,用以保管各自组查扣的物品,每个科长负责保管一个保险柜的钥匙。唐某那个保险柜的锁有段时间坏了打不开,就把锁撬开了,后来这个柜子的门就关不上了。之前查扣的用气泡塑料膜包起的16瓶轩尼诗酒洋酒及2瓶白酒都放在外面货架上,16瓶轩尼诗唐某从扣押单上看是2007年扣的,都是1000ml的。唐某到旅检一科半年后买了三个保险柜,之后才把这批酒放进保险柜。之后这个保险柜里没有放其他酒了;⑥今年7月份,唐某发现保险柜里的16瓶洋酒不见后告诉赵某,因为仓库的门是完好的,觉得应该是内部人拿走的。唐某等人也跟大家讲了谁拿了就自己承认,但过了一星期都没有人出来承认,就上报了处里和关里,之后就由处里和关里处理这件事了;⑦进、出仓库要求必须是双人作业。5、(陈波扬自书)关于与朱某元谈话的情况说明(桂林海关副关长):2014年8月28日,因旅检仓库物品丢失一事,受我关党组安排,我和我关旅检二科科长赵某负责与朱某元谈话。当天晚上八点半左右,二科科长赵某电话通知朱某元到关本部本人办公室了解情况。在办公室,朱某元当场主动承认了错误,表示一时糊涂私自拿了13瓶酒,表达了痛悔之意,对因这件事给单位、领导、同事带来的影响表示道歉,并要求向胡关长进一步交代问题经过,当晚朱某元向胡关长、人政监审科长张宜华详细交代私自拿酒的事实。掌握情况后,胡坚关长立即召集我、机办处李峰副主任、人政监审科长张宜华、二科科长赵某开会通报相关情况,部署具体工作,要求继续追查剩余3瓶酒的去向。8月29日下午,朱某元主动找到我说他记错了最后承认拿了16瓶,并承诺在29日把拿的16瓶酒退回来。6、证人李峰的证言(桂林海关驻机场办事处副主任),证实:①朱某元花名册上是旅检一科的人员,但旅检一科、二科又分成三个组,朱某元在二科赵某负责的那个组;②旅检科的工作职责主要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和进出境人员的行李物品进行监管,发现进出境人员违规携带的物品,要进行暂扣;谁暂扣的就由谁放进一楼的仓库,每个小组都有仓库的钥匙;③仓库暂扣的物品没有专人负责管理,每个小组暂扣的物品由各个小组自己管理,进出仓库要求必须双人作业;④每个旅检科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都可以进入仓库存放、管理和领取各自的物品,但是要求双人作业,每个组都有各自的铁皮柜,一些贵重物品就放在铁皮柜里。⑤知道有十六瓶洋酒存放在机场办事处的仓库里,什么牌子不清楚,存放洋酒的铁皮柜是旅检一科的,铁皮柜的门锁坏了,可以看到里面的东西;⑥2014年8月8日,唐某告诉李峰仓库的16瓶洋酒不见了,李峰让他们先在仓库里找,8月11日,李峰向陈波扬汇报洋酒丢失的情况,陈波扬吩咐先在仓库里找一下。李峰8月12日休假至24日后陈波扬问李峰丢失的洋酒是否找到,李峰说没有反馈情况;⑦8月28日,李峰、唐某、罗宵、赵某4人一起进仓库打开所有的铁皮柜,没有找到那16瓶洋酒,向陈波扬报告后,李峰、唐某、罗宵三人赶回海关向陈波扬汇报了查找的情况;⑧当天下午6点,陈波扬向胡关长报告,胡关长就召集人政监审、办公室等人开会,安排调查工作,陈波扬讲要把赵某叫来一起找朱某元谈话。李峰和张宜华2人就去机场调取监控录像,回到关里后就知道朱某元承认他拿了洋酒,胡关就部署李峰和张宜华向朱某元调查了解情况。⑨8月28日找朱某元谈话之前关里不知道是谁拿了那16瓶洋酒,也没有任何证据。先找朱某元了解情况是结合平时的表现,大家猜测有可能是朱某元拿了16瓶洋酒,所以就找他先谈话。8月28日朱某元是承认只拿了13瓶洋酒,但为何后来退回16瓶不清楚了。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元供述,证实:2014年2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某元发现香港至桂林航班有几箱印刷品在行李传送带上无人认领后就用手推车装上印刷品,然后用电话告诉赵某说有物品需放入仓库,赵某下到一楼打开仓库门后离开,朱某元看到一个敞开的铁皮柜里有16瓶洋酒,用纸箱将16瓶酒装好放上推车推到朱某元的休息室,当晚下班大约9点左右打出租车将酒带回住处兴进上城;8月28日晚,赵某打电话通知朱某元到关里,朱某元主动承认了是自己拿的酒。8月30日,朱某元从住处兴进上城把酒退回桂林海关。五、鉴定意见1、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6份)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送检的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其中8瓶1500ml,8瓶1000ml,经开瓶检验,均与该厂同类产品相符。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朱某元。2、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涉鉴字(2015)1-40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轩尼诗XO酒,规格1L数量8瓶,规格1.5L数量8瓶,合计价值人民币31200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朱某元。六、辨认笔录被告人朱某元辨认16瓶轩尼诗XO酒笔录及照片,证实:在桂林海关张益华、陆铁见证下,侦查人员将16瓶轩尼诗XO酒一一摆到桌上由被告人朱某元本人一一辨认,并对照每瓶酒的型号、规格及编号进行确认,酒的编号及规格详见调取证据清单。经朱某元辨认,检察机关从桂林海关调取的16瓶法国产轩尼诗XO酒就是朱某元私自从桂林海关驻机场办事处仓库拿回家中并在事发之后退回桂林海关的16瓶酒。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已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桂林海关没收的16瓶HennessyXO(轩尼诗XO)酒占为己有,价值人民币31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元犯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元在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前,向其单位领导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朱某元案发后积极退赃,贪污所得已全部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对被告人朱某元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元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杭德冰人民陪审员  卢雪琴人民陪审员  黄晓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严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