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祁阳人。委托代理人陆文婷,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王某,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祁阳人。委托代理人纪道生,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婚后在外打工或者在被告一方生活居住,但原告的经常住所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祁阳县,本案应该由祁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要求本案移送祁阳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虽现羁押于冷水滩区看守所,但未超过一年,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祁阳县,故应当由祁阳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成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