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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执查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小兰、蒙宽等与林桂任、林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兰,蒙宽,蒙妹,蒙丹,林桂任,林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查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兰。申请执行人蒙宽。申请执行人蒙妹。申请执行人蒙丹。被执行人林桂任。被执行人林金生,成年。申请执行人刘小兰、蒙宽、蒙妹、蒙丹与被执行人林桂任、林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北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小兰、蒙宽、蒙妹、蒙丹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桂任、林金生赔偿经济损失167058.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8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林桂任、林金生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北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北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池桂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