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纪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810号罪犯张纪华,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纪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9���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张纪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被告人张纪华伙同同案,以做生意筹措资金为由,将被告人张某某位于平顶山市某小区的房屋,先后和被害人姜某某、侯某某等人多次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共计骗取购房款人民币28.8万元。该犯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张纪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罪犯张纪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不定档、良好、良好、优秀、优秀、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纪华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纪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