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廉辉、王真真等与李强、安华农业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辉,王真真,王迪,王汉元,闫甲桂,李强,安华农业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89号申请执行人廉辉,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真真,居民。申请执行人王迪,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汉元,居民。申请执行人闫甲桂,居民。被执行人李强,居民。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3-1号。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廉辉、王真真等与李强、安华农业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