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戴某与周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周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877号原告戴某。被告周某甲,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某与被告周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戴某与周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二女周某乙、周某丙。2004年9月3日,戴某与周某甲离婚,当时女儿周某乙、周某丙由戴某抚养。2007年11月,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调解,女儿周某乙、周某丙变更由周某甲抚养。周某甲抚养监护女儿期间,未尽到抚养监护义务,整天不在家,两个女儿经常饿着肚子去上学,学校餐费也常常不交而由戴某去学校支付,且周某甲经常带两个女儿出入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对女儿造成严重负面影响。2013年7月,周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现周某甲正在服刑,无法履行抚养监护义务。自2012年至今,戴某实际抚养周某乙、周某丙并共同生活。为了让女儿有安全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现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周某乙、周某丙由戴某抚养,周某甲每月底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被告周某甲辩称:现在戴某及其父亲、两个女儿的户口仍在孙家桥X号,如户口迁出孙家桥135号,周某甲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希望法院慎重审查戴某今后相处的男友有无吸毒、贩毒等不良行为,如有的话周某甲是绝对不会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的。经审理查明:戴某与周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育二女周某乙、周某丙。2004年9月3日,戴某与周某甲离婚,女儿周某乙、周某丙由戴某抚养。2007年11月,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调解,女儿周某乙、周某丙变更由周某甲抚养。2013年7月,周某甲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现周某甲正在服刑。2015年5月26日,戴某诉讼来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诉讼中,戴某撤回了要求周某甲每月底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的诉讼请求,并表示同意自行承担诉讼费。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自2012年开始周某乙、周某丙与戴某共同生活至今的事实。周某甲表示:要求戴某明确变更抚养关系的最终目的;户口问题请法院考虑,同时希望法院慎重审查戴某今后相处的男友有无吸毒、贩毒等不良行为,以前就是因为戴某男友有上述行为才将女儿变更由周某甲抚养,后戴某男友被判刑,戴某一个人了,所以自2012年开始女儿又跟戴某生活。戴某表示:变更抚养关系的最终目的就是让女儿跟戴某一起生活,周某甲在监狱服刑,无法照顾女儿;2004年9月协议离婚时,约定二个女儿由戴某抚养,后于2007年11月经法院调解变更由周某甲抚养,2012年周某甲重组家庭后对方也带来二个小孩,周某甲无职业,靠对方收入养家,所以没有办法就将二个女儿给戴某,后戴某就与二个女儿们共同生活;2013年周某甲因盗窃被判刑,目前仍在服刑,周某甲狱中来信谈到小孩的抚养问题,戴某也征求了孩子的意见,二个女儿要求与戴某生活,故戴某提起诉讼;戴某有抚养能力,能够保证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审理中,本院征求了周某乙、周某丙的意见,周某乙、周某丙表示:目前在无锡市通德桥小学上学,马上要毕业升入初中;之前是跟父亲周某甲生活的,父亲周某甲时对二人关心不多,后来父亲周某甲出事了,从2012年开始跟母亲戴某共同生活至今;同意由母亲戴某抚养,共同生活期间母亲戴某对二人的生活学习照顾得很好,母亲戴某有抚养能力,况且父亲现在还在服刑,无法对二人尽到抚养义务,因此愿意随母亲戴某生活。上述事实,有离婚证、户籍资料、(2007)锡滨民一初字第2799号民事调解书、谈话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后夫妻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夫妻离婚后产生的抚养关系纠纷,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考虑。虽然周某乙、周某丙于2007年11月变更由周某甲抚养,但现周某乙、周某丙均已年满十周岁,具备初步的辩识能力和责任能力,故应尊重其意见。现周某乙、周某丙已明确表示同意随母亲戴某生活,戴某也具备直接抚养二人的能力,另外,周某甲目前仍在服刑,客观上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故对于戴某要求变更女儿周某乙、周某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戴某撤回对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并同意自行承担诉讼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戴某与周某甲婚生女周某乙、周某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戴某抚养。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40元(已由戴某预交),由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丽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