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柴军平、李瑞彦与浚县善堂镇北柴村民委员会、柴秀卿、浚县老新隆食品有限公司、浚县祥福龙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军平,李瑞彦,浚县善堂镇北柴村民委员会,柴秀卿,浚县老新隆食品有限公司,告浚县祥福龙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柴军平。申请执行人李瑞彦。被执行人浚县善堂镇北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柴书真,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柴秀卿。被执行人浚县老新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善堂镇北柴村南。法定代表人黄进直。被执行人告浚县祥福龙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善堂镇北柴村村东。法定代表人晁开雷。申请执行人柴军平、李瑞彦与被执行人浚县善堂镇北柴村民委员会、柴秀卿、浚县老新隆食品有限公司、浚县祥福龙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浚县善堂镇北柴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柴军平、李瑞彦各项损失15570元;二、被告柴秀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柴军平、李瑞彦各项损失15570元;三、被告浚县老新隆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柴军平、李瑞彦各项损失15570元;四、被告浚县祥福龙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柴军平、李瑞彦各项损失15570元;五、驳回原告柴军平、李瑞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浚县老新隆食品有限公司、浚县祥福龙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浚县善堂镇北柴村民委员会、柴秀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来希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