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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现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案本次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奎二〇���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