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0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与王养锋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王养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38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86号。负责人范冕,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养锋,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养锋信用卡纠纷一案,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38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江审 判 员 陈亚代理审判员 蔡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裴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