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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安丘市其昌玻璃钢保温材料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丘市其昌玻璃钢保温材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催字第20号申请人安丘市其昌玻璃钢保温材料厂,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申请人安丘市其昌玻璃钢保温材料厂因丢失票号3130005226586342,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壹拾贰月壹拾柒日、到期日期贰零壹伍年陆月壹拾柒日、出票人安丘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潍坊市德刚煤炭经贸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付款银行为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安丘市其昌玻璃钢保温材料厂于2015年7月9日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安丘市其昌玻璃钢保温材料厂负担。审 判 长  苏乐风审 判 员  赵忆泉人民审判员  查 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