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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柏丹凤与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街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丹凤,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街街道办事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65号原告柏丹凤。委托代理人李栋君。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街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胡贵军,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太辉,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柏丹凤与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街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柏丹凤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丹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丹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丹凤负担。审判员  冯汉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