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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商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晓明、李光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特字第13号申请人胡晓明。被申请人李光强。申请人胡晓明与被申请人李光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系其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该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晓明撤回对被申请人李光强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228元,减半收取2114元,由申请人胡晓明负担。审判员  应利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