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商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晓明、李光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特字第13号申请人胡晓明。被申请人李光强。申请人胡晓明与被申请人李光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系其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该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晓明撤回对被申请人李光强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228元,减半收取2114元,由申请人胡晓明负担。审判员 应利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