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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安徽亿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国耀金牛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亿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国耀金牛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68-2号原告:安徽亿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赵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国耀金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文建,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韩少锋,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6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安徽国耀金牛置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等内容,现因对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安徽亿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亦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国耀金牛置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唐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郝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