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0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与朱春明、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朱春明,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38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86号。负责人范冕,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春明,无业。被执行人陈琴,无业。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春明、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38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江审 判 员 陈亚代理审判员 蔡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