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刑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姬长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姬长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831号罪犯姬长建,别名建设、小姬,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肄业。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柘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姬长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20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姬长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夏季至2012年3月,被告人姬长建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扒墙入院等方法,在宁陵县黄岗乡、柘城县等地实施盗窃,盗得三轮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两辆、山羊等物品,共计价值约15400余元。罪犯姬长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一般、良好、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姬长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姬长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