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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行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美永与段杰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永,段杰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行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吴美永。委托代理人李海宁、毛尊超,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段杰夫。吴美永申请执行段杰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确认:段杰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美永借款260万元,并支付利息6066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6345元,由吴美永负担53441.5元,由段杰夫负担22903.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对本案暂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协商一致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清燕审判员  殷旦欠审判员  王有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索惠玲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