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新沪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镇XX泰散热器有限公司、镇江德瑾电气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新沪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镇XX泰散热器有限公司,镇江德瑾电气有限公司,镇XX泰铝业有限公司,赵卫国,张君,赵杰,葛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沪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董事长。被执行人镇XX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赵卫国。被执行人镇江德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赵卫国。被执行人镇XX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赵卫国。被执行人赵卫国,男,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被执行人张君,女,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被执行人赵杰,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被执行人葛书敏,女,199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8340号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新沪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镇XX泰散热器有限公司、镇江德瑾电气有限公司、镇XX泰铝业有限公司、赵卫国、张君、赵杰、葛书敏支付人民币6,014,952元及违约金、并支付律师费21万元,案件受理费32,687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杰名下坐落于镇江新区港南花苑新城苑13幢第6层601室的住宅房产。但该房系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故暂时不予处理。另被执行人镇江德瑾电气有限公司原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坐落于镇江新区大港王峰山路XXX号第1-6层房产因首封法院句容市人民法院已进入评估拍卖,我院已向该法院提出了申请参与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镇XX泰散热器有限公司、镇江德瑾电气有限公司、镇XX泰铝业有限公司、赵卫国、张君、赵杰、葛书敏名下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83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杨建芳审判员 时云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