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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行非审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渔政渔监船检站与叶大平渔政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渔政渔监船检站,叶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非审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渔政渔监船检站。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西段聚英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6888655-8。法定代表人:李荣,站长。委托代理人:郑忠,重庆市江津区渔政渔监船检站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叶大平,1970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渔政渔监船检站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渔罚(2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3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元。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渔政渔监船检站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渔政渔监船检站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迎春审 判 员  陈利斌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