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商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铭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登桑、巴特尔追偿权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铭信担保有限公司,登桑,巴特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商初字第170-1号原告宁夏铭信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485405-6,营业执照注册号640000200019245,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109国道西2号一层(双瑞汽车城院内)。法定代表人杨贵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承兴,男,汉族,1981年5月27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大学文化,系宁夏铭信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登桑,男,蒙古族,1982年7月19日出生,内蒙古阿拉善盟人,大专文化,个体,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吉克县矿区。被告巴特尔,男,蒙古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内蒙古阿拉善盟人,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沙日霍德嘎查。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夏铭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登桑、巴特尔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适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宁夏铭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登桑、巴特尔追偿权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 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薄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