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谢嗣霞、骆小蓉、骆月蓉、骆啸文与张永武、安徽省龙安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41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嗣霞、骆小蓉、骆月蓉、骆啸文与被执行人张永武、安徽省龙安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永武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永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