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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洪珍文与李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洪珍文,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郑庆祥,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勇,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珍文与被告李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珍文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洪珍文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珍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珍文负担。审判员XX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黄吴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