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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宁诗欣与宁祥金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诗欣,宁祥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宁诗欣。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理人刘洁平,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宁祥金,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自觉清偿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现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3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审判员  梁绍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永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