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959号原告周某,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蓝某,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以需进一步查明被告的身份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尤松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郭天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