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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罗兴业与嘉峪关万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业,嘉峪关万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罗兴业。委托代理人殷建刚。被告嘉峪关万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荣荣。委托代理人侯平。委托代理人郗朋虎。本院审理原告罗兴业诉被告嘉峪关万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兴业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吉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