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马国杰与陈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杰,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马国杰。被执行人陈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等部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晓东审判员 刘金君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