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爱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马国杰与陈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杰,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马国杰。被执行人陈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等部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晓东审判员  刘金君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