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恢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梁立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济南大鸿翱驭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万佳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梁立英,范克璐,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恢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大鸿翱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万佳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梁立英,女,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济南大鸿翱驭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范克璐,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霞,女,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济南大鸿翱驭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万佳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梁立英、范克璐、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1)市商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立英、刘霞除被法院依法轮候查封的房产、车辆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车辆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市商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