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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新华与卜小芸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新华,卜小芸,田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保字第82号申请人:李新华,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卜小芸,女,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同上。被申请人:田彦东,男,1981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青白区。申请人李新华、卜小芸因其子李泽崧与被申请人田彦东发生交通事故需其赔偿人身、财产损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田彦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人李晔坐落于红谷滩新区飞虹路69号博泰江滨威尼斯X号楼X单元XXXX室(第XX层)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新华、卜小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田彦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晔用以担保的坐落于红谷滩新区飞虹路69号博泰江滨威尼斯X号楼X单XXXX室(第XX层)的房屋一套。申请人李新华、卜小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洪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