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启昌与深圳市永盛辉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昌,深圳市永盛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448-1号申请执行人陈启昌,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永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0。法定代表人倪长娜。申请执行人陈启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永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深圳市永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L83**车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启昌(身份证号码441701198402180010)名下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永盛辉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65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浩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思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