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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白敌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敌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垫法刑初字第00274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敌强(绰号白毛儿),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01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3年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2007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9年1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4月1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敌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敌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白敌强先后窜至垫江县澄溪镇、砚台镇、永安镇、鹤游镇等地,撬门入室盗走邓某某、周某甲、陈某甲等30名被害人家的畜禽、腊肉、稻谷等财物,并将所盗物品出卖获得的赃款全部用去。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53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砚台镇水口村4组,盗走龚某甲家的土鸡3只,销赃获100元用去。2.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砚台镇水口村5组,盗走包某某家的土鹅2只、鸭4只、鸡20只。销赃获800元用去。3.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永平镇光辉村2组,盗走谭某某家的稻谷100斤,后在前往销赃途中被人发现而逃跑,被盗稻谷被失主追回。4.2013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砚台镇水口村4组,盗走龚某乙家的土鸡3只,之后将所盗土鸡赠送他人。5.2014年腊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鹤游镇水井村6组,盗走周某甲家的土母鸡10只、兔2只。销赃获400元用去。6.2014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坪山镇莲花村8组,盗走汪某甲家的鸡7只、鸭4只。销赃获500元用去。7.2014年2月5日晚,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砚台镇定安村5组,盗走贺某某家的土鸡8只、鸭子6只,销赃获500元用去。8.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砚台镇定安村5组,盗走陈某甲家的土鸡7只、鸭子2只。9.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砚台镇定安村5组,盗走陈某乙家的鹅2只。10.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砚台镇水口村2组,盗走黎某甲家的土鸡23只。11.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砚台镇水口村2组,盗走黎某乙家的土鸡8只。后将之前在黎某甲家盗窃的土鸡一起销赃获500元用去。12.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砚台镇定安村6组,盗走陶某某家的土鸡5只。销赃获200元用去。13.2014年7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澄溪镇大雷村6组,盗走周某乙家的鸡2只、鹅2只。销赃获300元用去。14.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永平镇光辉村2组,盗走汪某乙家的土鸡5只。销赃获200元用去。15.2014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永平镇光辉村2组,盗走谭某某家的土鸡4只、鸭4只。销赃获500元用去。16.2014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砚台镇定安村6组,盗走游某某家的小鸡60只。17.2014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坪山镇2组,撬门进入吴某某家欲盗鸡鸭时被事主发现后逃离现场。18.2015年正月初6日晚,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澄溪镇大雷村3组,盗走周某丙家的土鸡7只、鸭子8只。销赃获600元用去。19.2015年2月22日晚,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澄溪镇龙兴村5组,盗走胡某某家的母鸡6只、腊肉2块。销赃获200元用去。20.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澄溪镇大雷村3组,盗走黄某某家的稻谷100斤。21.2015年3、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澄溪镇大雷村1组,盗走张某某家的鸡4只、鸭子4只。销赃获500元用去。22.2015年3、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澄溪镇大雷村3组,盗走陈某丙家的土鸡4只、鸭子2只。23.2015年3、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澄溪镇大雷村3组,盗走杨某乙家的土鸡1只、鸭子2只。24.2015年4月2日晚,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鹤游镇长坡村2组,盗走刘某某家的羊1只。销赃获300元用去。25.2015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砚台镇高新村1组,盗走陈某甲的鸭14只。销赃获400元用去。26.2015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太平镇通集村4组,盗走叶某某家的公鸡1只、母鸡4只、鸭1只。销赃获300元用去。27.2015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澄溪胜利村5组,盗走龚某丙家的鸭9只。销赃获600元用去。28.2015年4月17日10许,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太平镇松桥村4组,盗走邓某某家的土鸡3只。销赃获90元用去。29.2015年4月17日晚,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澄溪镇胜利村5组,盗走柳某甲家的鸭1只。销赃获30元用去。30.2015年4月17日晚,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澄溪镇胜利村5组,盗走柳某乙家的鸡2只。销赃获70元用去。31.2015年4月17日晚,被告人白敌强窜至垫江县澄溪镇胜利村5组,盗走宋某某家的鸡8只。销赃获400元用去。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敌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陈兴明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某、周某乙、周某甲、陈某甲、龚某丙等30人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白敌强具有累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敌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敌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敌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年月1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白敌强退赔邓某某、周某甲、陈某甲等30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三、被告人白敌强的违法所得7490元予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建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麒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