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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利波、季玉霞与被告冯俊文、廖翠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利波,季玉霞,冯俊文,廖翠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118号原告周利波,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30日。原告季玉霞,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4日。被告冯俊文,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0日。被告廖翠碧,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波、季玉霞与被告冯俊文、廖翠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邻水民初字第1643号]过程中,原告周利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冯俊文、廖翠碧共同所有的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童路161号2-2号1-10-9号房屋(产权证号:113房地证2010字第04631号)进行查封,对被告廖翠碧所有的宝马牌小轿车(车牌号渝AWF2**、车辆识别代码*920483)进行查封。原告周利波、季玉霞提供其共有的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建筑公司家属院综合楼8号门市(产权证编号:邻房监权证字第200702147,产权档案号19662)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冯俊文、廖翠碧共同所有的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童路161号2-2号1-10-9号房屋(产权证号:113房地证2010字第04631号)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廖翠碧所有的宝马牌小轿车(车牌号渝AWF2**、车辆识别代码*920483)予以查封。三、对原告周利波、季玉霞共有的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建筑公司家属院综合楼8号门市(产权证编号:邻房监权证字第200702147,产权档案号19662)予以查封以上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学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