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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宁夏伊斯兰地质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96号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天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伊斯兰地质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学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伊斯兰地质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夏伊斯兰地质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姜树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涂娅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