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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361、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班仲达与兰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仲达,兰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61、1362号申请执行人班仲达。被执行人兰圣。班仲达与兰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兰圣在南宁银桂矿业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兰圣所持有的在南宁银桂矿业有限公司99.9%的股权。二、查封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伽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