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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立他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辽阳嘉恒置业有公司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阳嘉恒置业有公司,董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C}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他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嘉恒置业有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文昌街*****号。法定代表人:李会成,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文龙,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组*****号,无业。上诉人辽阳嘉恒置业有公司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文圣民二初字第00013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辽阳嘉恒置业有公司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辽阳市太子河区,本案应由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车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条款有效。本案争议的车库位于辽阳意航世纪城锦绣澜湾,在辽阳市河东中华大桥东侧,该地为河东开发区,属文圣区辖区。依照法律规定,文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