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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5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福财与陈跃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财,陈跃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754号原告林福财,男,1961年3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维琅、黄宝英,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跃明,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仁川、陈静,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福财与被告陈跃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认另一案付款40万元中30万元用于偿还本案欠款30万元,原告同意被告的该表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福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雅云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艳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