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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梁永宝、杭州弘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弘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逸宽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宝,杭州弘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逸宽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389号原告:梁永宝。被告:杭州弘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雷。被告:杭州逸宽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存宽。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永宝诉被告杭州弘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逸宽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永宝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弘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逸宽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梁永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永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永宝负担。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