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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拟稿人份数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2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金柱。被告:罗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辛明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柱,被告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诉称:2014年5月,其与罗某甲相识并同居。××××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罗某乙。因罗某甲母亲重男轻女,导致双方分居。故起诉要求罗某乙由其抚养,罗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罗某乙18周岁止;诉讼费用由罗某甲负担。罗某甲在庭审中辩称:其同意罗某乙由刘某抚养,原意承担抚养费,虽然其从事电工工作,但每月收入1500元左右,故同意每月支付罗某乙抚养费3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刘某与罗某甲相识。2014年8月30日(农历八月初六),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罗某乙。2015年4月,刘某与罗某甲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罗某乙一直随刘某生活。因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承担问题,刘某与罗某甲发生纠纷,刘某遂诉至本院,要求罗某乙由其抚养,罗某甲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000元,至罗某乙18周岁止。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罗某甲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以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的举证、质证、辩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罗某甲支付罗某乙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针对争议焦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罗某甲其从事电工工作,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应当履行对非婚生女罗某乙的抚养义务。结合相关行业收入标准及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本院酌定罗某甲每月支付罗某乙抚养费7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0条、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罗某乙由原告刘某抚养;一、被告罗某甲每月支付罗某乙抚养费700元,自2015年7月起至罗某乙18周岁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蔡月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10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