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清安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清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清安,男,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太和县。2014年5月29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潮揭、吴灿生,系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清安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静兰、林某甲、林沛纯、林沛钿、林楷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潮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清安对原审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浩源、冯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清安及其辩护人李潮揭、吴灿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清安前在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廖厝村林某甲不锈钢厂打工,后于案发前辞职离厂。2014年5月29日8时许,李清安再次回到林某甲不锈钢厂,找老板娘被害人赖某甲要求返厂上班。在遭到赖某甲拒绝后,李清安萌发了杀死赖某甲的念头。随后,李清安从其位于不锈钢厂的宿舍拿了一把尖刀窜至工场中,持刀多次猛刺赖某甲的身体致其受伤倒地。在该厂打工的其他工人见状上前劝阻,但被李清安持刀威胁而不敢近前。后李清安见赖某甲还没有死亡,遂从旁边拿起一把铁锤砸打其头部数下,致赖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赖某甲系左下颌、胸腹部、背部、双上肢多处被锐器刺伤致失血性休克及头部多处被钝性物打击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被告人李清安在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廖厝村林某甲不锈钢厂内杀死被害人赖某甲后,仍不解气,萌发了放火烧厂的念头。随后,李清安从其宿舍拿来一瓶煤气瓶并点燃,引燃该厂内的纸板、竹筐、毛毯等物品,将该厂内的部分物品烧毁(无法估价),并阻止林某甲及群众救火救人。火灾危害周边工厂、小学的安全,后被群众及消防官兵扑灭。被告人李清安在现场被接警后赶赴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清安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又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清安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清安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静兰、林某甲、林沛纯、林沛钿、林楷林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清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李清安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静兰、林某甲、林沛纯、林沛钿、林楷林的物质损失人民币29672.5元,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诉人李清安及其辩护人提出:1.李清安有自首情节。2.李清安因劳动纠纷与前雇主发生冲突,在情理上有可谅解之处。3.李清安作案前并无预谋,是在激愤状态下失去理智下才犯罪。4.李清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1.李清安是自愿辞职,且其老板已与其结清工资,当事人之前并不存在劳动纠纷,故辩护人赖某甲对案件发生不存在过错。2.李清安因内心怨愤早存杀心,作案过程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并非是一时激愤而杀人。3.李清安归案后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但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认罪态度好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4.李清安杀人、放火后仍手持铁棍在现场和众人对峙,直到公安人员到达将其抓获,因此李清安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况,不属于自首。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清安原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廖厝村林某甲不锈钢厂工作,后于2014年5月26日提出辞职,得到老板林某甲同意并拿到了结算工资。2014年5月29日8时许,李清安再次回到林某甲不锈钢厂,找老板娘即被害人赖某甲要求返厂上班遭拒,感到气愤遂起意报复。随后,李清安去到不锈钢厂的宿舍拿了一把尖刀返回不锈钢厂内,持刀猛刺正在该处的赖某甲多刀致其受伤倒地。在场工人见状上前劝阻,但被李清安持刀威胁而不敢上前。在场工人立即打电话通知林某甲并报警。此时李清安见赖某甲还在挣扎,遂从旁边拿起一把铁锤连砸赖的头部数下。李清安杀死赖某甲后,为泄愤又起意放火烧厂。李清安从其宿舍拿来一瓶煤气瓶并在宿舍门口点燃,引燃该厂内的纸板、竹筐、毛毯等物品,致该厂的仓库、抛光区起火,并危及周边工厂、小学的安全。此时林某甲和其他人冲进厂内,把赖某甲抢出送往医院。期间李清安阻止众人救火,并持水管打伤林某甲。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李清安当场抓获。随后消防车赶到现场将火扑灭。赖某甲送医院后证实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赖某甲系左下颌、胸腹部、背部、双上肢多处被锐器刺伤致失血性休克及头部多处被钝性物打击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林某甲属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廖厝村林某甲不锈钢厂内的作案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现场提取疑似血迹、毛毯、煤气瓶、铁棍、凉鞋、打火机、铁锤、尖刀、空心铁棒、塑料管及死者衣物、血样、十指指甲、人民币等物。李清安在现场照片、作案时所穿衣服、鞋袜照片、作案工具打火机、铁锤的照片签名,并自书确认。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李清安处提取一件白色上衣、一双蓝间灰色运动鞋、一双白色间浅蓝色袜子、黑色内裤、黑色裤等衣物的情况。3.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李清安的血液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李清安处扣押打火机一个(红色塑料外壳,标“中华”字样)。5.广东省××潮××区消防中队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该队接到警情后赶赴现场扑灭“5.29”金石廖厝火灾的情况,并证实不锈钢工厂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6.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赖某甲系左下颌、胸腹部、背部、双上肢多处被锐器刺伤致失血性休克及头部多处被钝性物打击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林某甲属轻微伤。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清安的右手掌外侧创口,属轻微伤。9.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1)林某甲不锈钢厂内抛光区门口西侧圹埕地面的疑似血迹、赖某甲十指指甲、李清安的裤子和袜子、现场提取尖刀一把、现场提取铁锤一把,上述检材的基因分型均与死者赖某甲血样检材的基因分型一致;(2)李清安上衣检材的基因分型与李清安血样检材的基因分型相同;(3)李清安鞋子检见部分基因分型,且检见的基因分型与赖某甲血样的检材的基因分型相同。10.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送检的纸箱、镁瓦、电线、沙轮机、抛光机等物,因送检机关未能提供上述物品的具体品牌、规格、型号等材料,因此对价格鉴定委托不予受理。11.抓获证实、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李清安的抓获经过。12.户籍证明证实李清安的身份情况,并经李清安的儿子李某乙、李某甲辨认无误。13.户籍材料及辨认材料(经林某甲辨认)、户口注销证明、死亡报告卡等材料证实赖某甲的身份及死亡的事实。14.委托书及领条证实:案发后李清安的家属赔偿被害人赖某乙的家属17500元。15.证人林某甲(被害人的丈夫)的证言:我在潮安区金石镇廖厝村开一不锈钢厂,我妻子赖某甲平时在我厂里帮忙。2014年5月29日上午8时30分,我在金石镇上官路村家中睡觉,我的工人林某乙打电话给我,说我的不锈钢厂出事叫我赶快过来,我马上赶过去。到不锈钢厂,进里面见那名在我们厂的李姓安徽工人(即李清安)手里拿一把刀,并且提一个燃气瓶(燃气瓶带一根管,管尾着火),在点燃旁边的纸箱等物,里面许多东西在燃烧。我叫他不能这样,他不听,看见我就要冲过来。我跑出来,到外面叫其他人帮忙,然后叫人将厂门打开。我拿一根水管走在前面进去里面,旁边几个工人“阿松”、“阿赞”、“阿群”拿灭火器跟我进去。安徽工人继续在放火,看到我们进来,拿起燃气瓶的管子对我们几人乱抛,“阿松”、“阿赞”、“阿群”等人拿灭火器喷向他的燃气瓶。安徽工人退到里面继续放火,我在前面将里面着火的萝筐拖出来。我们进里面后,安徽工人拿一根铁扔向我们,但没扔到。我拿一根水管要殴打他,安徽工人拿起旁边椅子去顶我,我没有打到他。安徽工人扔掉椅子,又拿水管打到我的手臂,接着他跑进去里面。我们看到赖某甲躺在地上,满身是血,就上去将她拉出来厂外面,其他人帮忙开车送来金石镇医院抢救。那安徽工人一直在不锈钢厂里面徘徊,后来派出所同志到达现场,把安徽工人捉住。我的手臂及手指被安徽工人用一根水管殴打受伤,伤势轻微。我的妻子已经抢救无效死亡。那名安徽工人在我们不锈钢厂工作了三四年。案发三四天前,因为安徽工人与他在我们厂工作的儿子发生吵架,搞到父子关系不好,我帮忙他们调解。案发三天前他儿子及儿媳妇都说不要继续在厂工作,我还到他儿子家里叫他们继续工作,他儿子答应好。案发前二天上午,他儿子因为腰痛没有去做工,安徽工人很生气,也没有工作,还说不要继续在这里工作。我说:好,你不做我就把工资算还给你。那天刚好以前在我的不锈钢厂工作过的一对广西夫妻来要我们以前欠他们的工资,我们就叫他们帮忙一下,把那些没有抛光好的不锈钢件弄好,广西夫妻同意帮忙,那天上午就帮忙把那些不锈钢抛光好。安徽工人看到就很生气,到那天中午,我把安徽工人的工资13000多元结算给他,叫他离开我的不锈钢厂。安徽工人离开后,他在厂宿舍里面的东西没有带走。案发前一天中午,我打电话给安徽工人,叫他来将东西带走。他说等他找好新宿舍再来搬,我不同意,最后他说二天后来搬。平时安徽工人脾气比较暴,与我们关系还好,没有发生过纠纷吵架。林某甲经照片混杂辨认出李清安就是作案的安徽工人。16.证人许某甲(林某甲不锈钢厂工人)的证言:案发当天上午7时30分左右,我与妻子到林某甲不锈钢厂做工。8时许,之前在厂做抛光工作的“安徽抛光佬”(李清安)过来厂里,因为他前天刚刚跟老板林某甲辞去工作,准备另外找工做,我就问他找到工作没有。他说暂时还没有去找工作。后他一人走向工厂抛光区。十几分钟后,我听到一阵躁动的响声并看到厂里油压工“啊哑”夫妇及林某甲的姐夫从厂里面往厂门口跑出来,林某甲的姐夫边跑边喊救命,我冲向工厂里边。走到接近抛光区边缘的“晒不锈球瓣”场时,看到老板娘(赖某甲)倒在地上,身上流着血,同时“安徽抛光佬”左手揪着老板娘的头发,右手持一把匕首朝着老板娘的肚子、腰间等部位乱捅,连续捅了七八刀。于是我大喊着阻止,此时“安徽抛光佬”握着匕首对我说:“你不要过来,你过来我要捅你,你给我出去”。接着他又持匕首继续向老板娘身上乱捅好几刀。我见状不敢靠近,跑出厂门口并大喊救人。同时我打电话给老板林某甲告知此事,并打了120急救电话。不一会儿林某甲跑了过来,此时我看到抛光区冒起了火烟,于是连忙在附近找了几个灭火器,交给林某甲及从附近来的几个本地人,他们几人跑进厂里面救火。此时“安徽抛光佬”还等在工厂里面。过一会儿,林某甲他们联手将老板娘抬出来并放在厂门口地上,附近本地人开来了汽车,将老板娘送到医院。此时厂里面的火还没有熄灭,冒着浓烟,“安徽抛光佬”还在厂里面,林某甲他们在厂门口外面。很快我们看到“安徽抛光佬”手里拿着一把铁撬,一人走出来并站在工厂大门处,不让外面的人进去救火。此时“安徽抛光佬”的儿子过来,“安徽抛光佬”骂他并作势要打他,在场的人均不敢靠过去,外面围着很多人。很快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到了现场,将“安徽抛光佬”抓住并带上警车离开现场,紧接着110的消防车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安徽抛光佬”当时手持一把匕首,好像是水果刀,大约30、40公分长,当时刀上沾满了鲜血,具体特征我看不清楚。“安徽抛光佬”前天已经跟老板辞去抛光工作,不想在那边干活,但他的私人物品还留在厂里未拿走。许某甲经照片混杂辨认出李清安就是案发当天在林某甲工厂内持匕首捅伤老板娘的人;赖某甲就是被捅伤的老板娘。17.证人许某乙(林某甲不锈钢厂工人)的证言:案发前二天,一名在林某甲不锈钢厂做抛光工作的安徽男子(李清安)辞职不干了。当天上午8时许,我在厂大门看到安徽男子一人往大门过来,刚好老板娘(赖某甲)在工厂大门收拾不锈钢球,我跟她说安徽男子回来了。赖某甲说不管他,我们工资已经跟他结算好了。刚说完,安徽男子进入厂大门,问赖某甲继续留在厂里做工好不好。赖某甲说:“你的脾气这么坏,我们工资已经跟你结清了,我们不要雇用你”。那安徽男子往厂内住宿区走去,赖某甲搬几袋不锈钢球到厂内抛光区晒。后我看到安徽男子站在赖某甲身边,左手抓住赖某甲的头发将她按倒在地上,右手持一把尖刀往赖某甲身上猛刺了好多下。赖某甲整个人动都不能动了,我大声呼喊救命,工厂内其他工人林某乙夫妇、福建籍夫妇都跑出来了。我跑到厂外面将厂大门锁住,不让安徽男子逃跑。紧接着我让林某乙赶紧打电话报警,而自己打电话告诉林某甲。这时我害怕安徽男子翻墙逃跑,就赶紧跑到工厂外围墙后面探望。当我来到外围墙后面时,通过玻璃窗看到工厂内宿舍区、抛光区和工厂区都已经着火了,我大声呼喊。此时林某甲来了,我将大门打开后,见那安徽男子站在工厂生产区的正中间,左手拿着一根水管,右手拿着刺赖某甲的尖刀。林某甲在旁边人的建议下,拿一瓶灭火器冲进去,我也跟着另外一些人冲进去救人。我和林某乙、林某甲等人将赖某甲抬出来,赖某甲身上都是血,人已经没知觉。我们一起将赖某甲送到金石卫生院,医院察看后说赖某甲已经死亡了。那名安徽男子平时脾气很坏,之前没有跟工厂林某甲、赖某甲发生矛盾,平时赖某甲对工人都很好。安徽男子辞职后工厂有结算工资给他。案发当天安徽男子来工厂时没有跟赖某甲吵架。当时抛光棚内放着好多竹筐,工厂场内还放置很多纸箱,所以抛光棚的火势比较大.假如火势过大,会烧到大门旁的变压台及工厂后门的园林树木,而且廖厝小学今天有学生上课,可能会烧及廖厝小学,后果将会很严重。许某乙经照片混杂辨认出李清安就是作案的安徽男子,并辨认出老板娘赖某甲。18.证人林某乙(林某甲不锈钢厂工人)的证言:案发早上约8时,我在林某甲不锈钢厂内进行液压工作,看到之前在我们厂打工的安徽人来到不锈钢厂,跟老板娘赖某甲说可不可以继续在这里上班。赖某甲说你的脾气不太好,不用你在这里上班了。安徽人就跑到后面的抛光场,赖某甲在工厂内的旷地晒圆球。过了二三分钟,我听到赖某甲大叫一声,立刻跑到旷地上看,见安徽人一手抓住赖某甲的头发,另一手拿着一把有点生锈的刀子对着赖某甲拼命捅去。我劝阻他,但看到刀上都是血,就跑到外面打电话给林某甲,并打110报告工厂发生杀人之事,并跑到路上寻找他人帮忙。约五分钟,林某甲又跑进厂内,没一会拖一些竹筐、纸箱出来,说里面着火了。我急忙进去将我的摩托车牵出来,看见安徽人还在厂内,一手用打火机点燃不锈钢厂内的纸箱,一手拿着一根水管防止有人靠近。这时安徽人向我们冲过来时,我们拿灭火器对着他喷,他就跑到后面旷地去。林某甲和其他拿灭火器的人跑进去厂里救人,不一会儿赖某甲被人抬出来,身上都是血,人已经全身无力,接着我与其他人帮忙将赖某甲送到金石卫生院,120救护车也赶到,医生查看赖某甲的伤势后,跟我们说赖某甲已经死了。安徽人之前在我们厂做工,前二天辞职不做。因为他住在厂里面,安徽人的衣服及其他东西还在厂里,案发当天是赖某甲叫他过来将东西收走。安徽人的脾气比较不好,平时与他人的关系也不是很好,而且平时工场忙的时候叫他加班,他也不愿意。他之前与林某甲、赖某甲没有过节。案发前安徽人称他儿子身体不舒服,之后又与儿子吵架,一气之下就向赖某甲辞职了,赖某甲已经结算工资给安徽人了。安徽人使用的刀是菜刀,大约30-40公分长,刀头部弯弧型,当时从赖某甲身体内拔出来时刀子上都是血。我不知道他的刀从哪里拿来的,后来在外面公路上的时候我看见他手上已经没有拿刀子了。打火机应是他自己身上有的,水管是在厂内拿的,是我们平时工作时使用的,我不清楚打火机和水管的去向。当天假如火势大,可能会烧到附近的建筑,而且工厂隔壁是变压台,今天附近廖厝小学也有学生上课,烧到变压台的话后果比较严重。林某乙经照片混杂辨认出李清安就是作案的安徽人,并辨认出赖某甲就是其所述的老板娘。19.证人张某(林某甲不锈钢厂工人)的证言:案发当天上午8时多,我在林某甲不锈钢厂工作,看到一名安徽男子(李清安)走进厂里,之后听到一阵脚步声和一个哑巴工友在吼。我到车间门口,看到哑巴工友夫妻冲到工厂门口,哑巴的老婆边走边打电话。我还看到厂里一名安徽人在工厂后门用一把长约30公分的水果刀刺老板娘(赖某甲),老板娘已经倒在地上。我立即跑到工厂旁边的杂货铺叫人。大约过了十分钟,我看到安徽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长约1.1米长的铁棒站在工厂门口,厂里面在冒着烟。过一会儿警察同志就到现场。这名安徽男子年龄大约45岁,在这工厂工作过三四年,在做抛光不锈钢工作。张某经照片混杂辨认出李清安就是案发当天上午到工厂刺老板娘的外省男子;赖某甲就是老板娘。20.证人廖某甲的证言:案发上午8时多,我路过金石镇廖厝村的洋东路工业区时,听到沿路的村里妇女在说林某甲五金工场处有外省人在打架并打死人。我赶到现场,见五金工场内冒着浓烟,已经着火了,村里人廖某丁、廖群亮(老二)、廖某乙(阿松)等人已经在参与救火了。我迅速下车参与救火,跑到厂里面将几个着火的竹筐赶紧拉出厂门口,廖某乙等人进厂里面将已经满身流血的林某甲妻子抬了出来放在厂门口,廖某丁等人开来柳微汽车将她载到医院抢救。我继续站在工场大门外,闻讯赶来的乡里人越来越多,此时我看到一个50岁左右的外地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铁撬,从工场内走出来站在林某甲工场门口,满身被浓烟熏黑,样子很凶狠,独自站在门口一动不动,不让外面的人进去厂里面救火。外面的乡里人见状也不敢上前,一直对峙着。过一会儿,派出所的同志过来现场将该男子抓住并带走了,救火车也过来现场灭火了。林某甲工场隔壁是廖楚海的抛光场,对面是廖某丁的纸箱工场,相隔40米左右的地方是廖厝村小学。当时的火焰已经很高,冒着浓烟,火势已经很大。如果没有及时扑灭的话,肯定会烧到隔壁的其他工场。廖某甲经照片混杂辨认出李清安就是案发当天上午持一把铁撬站在林某甲五金工场门口的外地男子,赖某甲就是被捅伤的林某甲妻子。21.证人廖某乙的证言:案发早上8时30分左右,我在林某甲的不锈钢厂对面干活,我听见林某甲的姐夫在门口喊刺死人了,我跑到外面看到林某甲的姐夫把工厂大门锁住,跟我们说有个外省人把林某甲的老婆捅死了,过一会儿又说里面着火了。这时正好林某甲赶到不锈钢厂,叫他姐夫把门打开,自己拿着一根钢管冲进去。我在外面看到工厂大门内旁边的几个竹筐已经着火,而林某甲与那名外省男子在打斗。林某甲被对方弄倒在地后,我们就与伟壮、群亮在工厂××大门处××了××灭火器××用灭火器逼××那××外省人,将林某甲拉出来。此时我看到那名外省男子拿着一个带着管道的煤气瓶在喷火,我们便又朝那名外省人身上喷。那人扔掉煤气瓶退到工厂后面的抛光棚外,我们急忙将林某甲的老婆抬出来的。后我看到那名外省男子拿着一根铁棍在工厂的焊球区,其他人送林某甲的妻子送到医院,我则在现场帮忙救火。后来警察赶到将那名外省男子带走,消防车来到将火扑灭了。不锈钢厂附近有我工作的纸板厂,有变压台、廖厝小学、种植花木的园林及另一个抛光场。火势大可能会烧到附近的建筑,且烧到变压台和有学生上课的廖厝小学后果比较严重。廖某乙经照片混杂辨认出李清安就是那名纵火并捅伤林某甲妻子的外省男子,赖某甲就是被外省男子捅伤的林某甲妻子。22.证人廖某丙的证言:案发当天上午8时许,我在金石镇廖厝村家中,听到路人经过时提及我亲戚林某甲的妻子被外省人刺伤。我马上踩单车赶到林某甲的不锈钢厂。在现场,我看到厂门口围着很多人,厂内都是乌烟,发生了火灾。林某甲和廖某乙等四五人在厂里,我也去帮忙。入厂后,我看到林某甲在厂后面拖着他妻子出来,大声叫人帮忙抬人,他妻子全身是血。随后,我和林某甲等人将林某甲的妻子从厂内抬出,我和廖某丁、许某乙等人载她到金石医院抢救。廖某丙经照片混杂辨认出赖某甲就是林某甲妻子。23.证人孙某的证言:案发当天上午8时多,我到达金石镇廖厝村廖楚扬的不锈钢厂打工,这时廖厝村人“阿松”(廖某乙)跑到我们厂叫我赶快拿灭火器到隔壁林某甲的不锈钢厂内救人,林某甲厂的外省人在里面刺伤人并放火。我听后拿着灭火器赶到林某甲厂门口,林某甲说里面的外省人在放火,叫我们进去救火。我、“阿松”(廖某乙)、伟壮拿着灭火器跟林某甲冲进厂里,见里面已经着火冒着乌烟,同时看见一个男子手里拿着一个冒火的燃气瓶,他用燃气瓶在点燃旁边的纸箱及竹筐。那外省人看到我们,用手里的燃气瓶对我们乱抛,阻止我们救人救火。我们几人上去用灭火器喷他,他继续冲上来,我们即跑开到外面。伟壮说里面倒着一人,进去帮忙将那人拉出来抢救,接着我和“阿松”(廖某乙)、伟壮、林某甲等人再次进去里面,见那人继续放火,我们就冲过去把在地上的林某甲妻子拉出来,后其他人开车将她送去金石镇医院抢救。我又再跑来跑去帮忙救火,期间见外省人在里面宿舍区附近徘徊。后来我再次回到林某甲厂门口,看到那外省人手里拿着一根铁条站在门口,看见后叫我不要进去,如果进去就要殴打我。我怕就没有进去。过一会儿,派出所的同志到达现场,将那外省人抓获,消防车来后将火灭了。孙某经照片混杂辨认出李清安就是嫌疑外省人,赖某甲就是林某甲妻子。24.证人廖某丁的证言:案发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我途经金石镇廖厝下池外路林某甲的不锈钢厂前时,发现厂门前围着很多人,厂内冒着乌烟,大门紧闭,许某乙站在厂门前,双手抓住大门门把,大声喊救命。我上前问情况,他说楚湖的妻子被外省人刺伤,外省人还在厂里放火。随后林某甲赶到现场,我和林某甲、廖某甲、廖木明仔(廖某丙)等人冲进厂里准备救人,但厂内都是乌烟。工场区左侧,有一名外省男子抱着一个小号煤气瓶,瓶口冒着火,正对着抛光竹筐点燃。我们几人害怕,都跑出厂外。随后我们找了几个灭火器,再次重新进入厂里。我看到那外省男子在左侧一角落抱着冒火的煤气瓶,仍在纵火。随后林某甲上前想制止外省男子,但反被他推倒在地。我们上前用灭火器对着外省男子喷,将林某甲拉开,并再次跑出厂外。后我们再次冲入厂内准备救林某甲妻子,见那外省男子站在工场区和抛光区交界的门前,不让我们进入,我们几人用灭火器对准他喷,将他逼开。林某甲进入抛光区,将他妻子拖出来,我们四人将林某甲妻子抬出厂外,我和廖某丙、许某乙等人开车送林某甲妻子到金石医院抢救。后120救护人员到达金石医院,检查后确认林某甲妻子已经死亡。廖某丁经照片混杂辨认出李清安就是纵火的外省男子,赖某甲就是林某甲妻子。25.证人李某甲(李清安的大儿子)的证言:案发五天前,我因为生病没有到林某甲不锈钢厂做抛光,父亲李清安就跑去问我为什么没有去上班,并骂我,还说要跟我断绝父子关系,不让我们夫妻到厂里做抛光。吵架后,我们没有再到林某甲厂做抛光。案发二天前,父亲拿了8000元的工钱去出租屋还我,并说我们也不做了。他还我们工钱是因为我和妻子帮他在不锈钢厂做抛光,他结算工钱后发给我们夫妻工资。他没有跟我们说明原因,也没有在我面前提及要去杀害老板娘。之后我不知道他去了哪里。案发当天上午8时许,林某甲不锈钢厂一名员工到我租屋找我,告诉我说我父亲李清安在林某甲厂里砍人,让我过去。我赶到现场时,看到我父亲站在不锈钢厂门口,手里拿着一把长1米多的铁条,周围站了很多人,但没有人敢靠近李清安。当时我靠过去,他对我说:“不想死的话就走”,我不敢靠近他,之后警察就来了,将我父亲李清安抓走。我打电话告诉了弟弟李某乙,之后消防车来救火,我也离开了。我们跟老板夫妻关系很好,平时很关心我们。父亲平时脾气时好时坏,坏的时候很暴躁,喜欢骂人,他脾气不好的时候就经常骂我,让我感觉无法跟他一起相处。我父亲平时自己做饭吃,宿舍里有一把菜刀,不知道是否有其他刀。平时在搞抛光轮时要用铁锤。26.证人林某丙的证言:我在金石镇上官路村开“万家和加盟店”超市。2014年5月29日早上7、8时,有个外地男子在我店里购买了一包中华香烟和一个印有“中华”字样的塑料打火机。其经照片混杂辨认出李清安就是到其店里购买中华牌香烟和一个打火机的男子。27.证人李某乙(李清安的次子)的证言:案发当天上午8时许,我接到大哥李某甲的电话得知父亲李清安出事,即赶到现场,我父亲已经被警察抓走了。我父亲李清安平时对人很好,但发脾气时很暴躁,喜欢打人,我们父子很难相处,如果一起工作就经常发生吵架。他带着我哥李某甲夫妇在林某甲不锈钢厂做抛光的工作,他住在厂里的宿舍。28.上诉人李清安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经照片混杂辨认出自己刺死赖某甲时所使用的刀具、铁锤,辨认出赖某甲就是被其杀害的老板娘,林某甲就是其打工的不锈钢厂的林姓老板。对于李清安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李清安作案后,是被众人围困堵在现场无法离开,且其在民警到场前仍阻止众人进入厂内救火,故李清安并非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其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2.本案起因是李清安主动辞职并结清工资后,又反悔想回厂工作遭拒,从而起意杀人放火报复,被害人赖某甲对此并无过错。3.李清安在提出返工遭到被害人赖某甲的拒绝后即起意杀人,回宿舍拿刀后持刀捅刺赖某甲多刀,又持铁锤砸头多下致被害人死亡,之后又放火烧厂。李清安的行为显示其系蓄意报复,致被害人于某的意图明显,并非一时激愤而杀人。4.李清安主观恶性大,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从重处罚。虽然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也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清安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清安在杀人后又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又构成放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本案起因为李清安主动辞职并结清工资后,又反悔想回厂工作遭拒,从而起意杀人放火报复,被害人赖某甲对此并无过错。李清安持刀捅刺被害人赖某甲全身多刀,又用铁锤连续砸头致赖死亡,之后还持铁棍打伤被害人林某甲,放火烧厂,危及附近的工厂、小学,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可见其犯罪性质及后果严重,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从重处罚并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清安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理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审 判 长 钟道春代理审判员 谢远航代理审判员 陈 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一:本院参加本案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XX洪适权黄雄赵军古锡麟宾毅成谢文练林秀雄黄建屏林秀雄王在魁郑岳龙陈冰附二: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