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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榆林市银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贺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银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贺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16号原告榆林市银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公司。被告贺某,男,汉族,1955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银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贺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银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银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榆林市银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