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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黎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黎某(曾用名xxx)。委托代理人黄国林,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甲。原告黎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林、被告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打工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姚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嗜赌成性、不关心家庭,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2012年2月,原告与被告吵架之后回娘家生活至今,期间,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明婚生孩子的出生日期。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还好,从2012年底开始,原告出去跟别的男人一起生活,为此,双方感情才出现问题。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5万元。被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是否应当判决准许离婚?2、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应如何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债务应如何分割或分担?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认识后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姚某乙,现跟随被告生活。从2012年底开始,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4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出现问题是因为2012年底原告出去跟别的男人一起生活,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5万元。原、被告在庭上均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均自愿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在庭审中陈述从2012年底,原告出去跟别的男人一起生活,因被告无证据证实,所以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主张抚养孩子姚某乙,因孩子现随被告生活,若改变孩子生活、学习环境,则不利于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且被告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故孩子应由被告抚养。被告主张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5万元,综合孩子住所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原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应由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每月500元为宜。在被告抚养孩子期间,原告对婚生孩子有探望权。原、被告在庭上均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故本院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黎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姚某乙(2009年9月12日出生)由被告姚某甲监护抚养,由原告黎某支付孩子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每月500元,定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当月孩子抚养费,并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支付至孩子18周岁止;三、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黎某对婚生儿子姚某乙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17),逾期未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李敏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陆海娟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有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自